Research Advance on Farmers' Land Property Incom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ew Urbanization in China

  • LIU Yan , 1, 3 ,
  • YANG Qingyu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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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School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Southwest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 2. School of Geographical Sciences,Southwest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 3. Institute of Land Resources and Housing Surveying and Planning,Chongqing 400020,China

Received date: 2018-05-15

  Revised date: 2018-10-28

  Online published: 2025-04-25

Abstract

Seeking the pathway of land property income for farmer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promoting the new urbanization.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summarizes the research findings of farmers' land property incom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ew urbanization in China and explores the key directions for the future research on farmers' land property income. Abundant achievements have been made in the research of imbalance of traditional urbanization, the theoretical connotation of new urbanization, the key influences of farmers land property income i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new urbaniza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channels of farmers' land property income in the context of new urbanization. In general, the existing researches on urbanization focus on the source of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agricultural land and other sourc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 or material elemental factors while it makes few studies on the basis of the man-land elements and the basic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the realization of farmers' land property incom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ew urbanization is not deep enough, and the combination of the summary of farmers' land property income channel and the demand of urbanization development is not close enough. In the future,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mechanism discussion, model summarization as well as approach exploration in the new urbanization and farmers' land property income appreciation.

Cite this article

LIU Yan , YANG Qingyuan . Research Advance on Farmers' Land Property Incom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ew Urbanization in China[J]. Economic geography, 2019 , 39(1) : 164 -171 . DOI: 10.15957/j.cnki.jjdl.2019.01.020

我国农村居民的土地财产性收益在农民各项收益中基数最小、占比最少、增长最慢[1]。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受损造成城镇化过程中城乡收入差距加大、土地资源粗放消耗、转移人口市民化滞后等问题。针对传统城镇化的冒进态势及人与物的城镇化割裂、失衡等问题[2],新型城镇化以人的城镇化(农民工市民化)为终极目标,将物的城镇化作为重要基础[3],以一系列土地制度改革推进的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增长作为实现人的城镇化目标的重要环节[4]。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近年中央一号文件等部署了农民财产性收益实现的政策目标,各地“人随地走”“带地进城”“人地钱挂钩”等创新政策开始涌现,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尝试通过引导农民带着土地资产进城来解决城镇化过程中的人地失衡问题,促进新型城镇化战略落实。
围绕新型城镇化与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实现这两个密切相关的主题,从人口和土地的不同视角已有丰富的研究。不同来源渠道的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促进新型城镇化的侧重各不相同、作用机制各异,实现路径也有所差异。但通过对文献的研读梳理发现,无论是从那个着力点出发,已有研究基本遵循“问题发现—理论准备—作用机制—实现路径”的框架开展,并最终回到将人口和土地纳入整体分析框架的结论中来。但由于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来源渠道多样[5]、涉及权利复杂[6]、改革模式众多、与新型城镇化的关系模式各有不同[7],已有研究大多关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土地财产性收益实现的某类单一渠道,对“人”的城镇化与“物”的城镇化两大要素之间的问题、概念、机理等缺乏系统性的总结。因此,本文考虑人的城镇化和物的城镇化两个因素,以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为出发点,系统梳理国内新型城镇化与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实现的主要研究成果,并探讨未来土地财产性收益促进新型城镇化实现的重点领域,以期为农民收益增长和新型城镇化实现提供支撑。

1 城镇化过程产生的问题

1.1 城镇化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增收作用有限,城乡收入差距增大

土地是农民拥有的主要财产,因土地产权让渡获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应当是农民主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从权利构成体系来看,农民土地财产权是多元权利束构成的相互关联的权利体系,包括归属利益、使用利益、流转利益和未来权益等财产利益,对应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未来权等权利类型[8],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整的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都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1];从来源类型看,宅基地、承包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农村各类土地均可通过一定市场渠道获得非生产性收入;从获取方式看,土地征收补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宅基地退出及流转、出租、承包地流转等均可为农民提供土地财产性收入[9]。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具有依赖性、多样性、计量复杂性及不确定性等特征[5]。尽管从理论上讲,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类型多样、获得渠道丰富,但财产性收入仅占农民收入总量的3%左右[10]这一事实说明了土地财产性收入总量少、增长慢。产权缺失、制度障碍、市场受限被认为是限制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11-15]。工资收入与经营收入这两项收入(二者总量占农民收入总数的90%以上,最高达到96%)的变化主导了农民收入结构变化,但城镇化对农民财产收益实现还未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16]。1978年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城乡收入差距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及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收入结构中所占比重极低等事实表明(图1),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有巨大的增长空间,积极探索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值渠道对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图1 我国城镇化与农民收入结构变化

Fig.1 China's urbanization rate and farmers' income structure

1.2 忽视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物的城镇化过快

物的城镇化是城镇化综合过程的空间载体,表现为城镇空间规模不断扩张、土地非农化持续推进,核心是土地城镇化[3]。土地属性由乡到城的转换过程由用途转换、土地征收、土地供应三个过程实现[17]。以上三个过程的安排表明,政府是土地城乡配置的主导决定者。由地方政府掌握的农村—城市权力再分配导致地方经济发展过度依赖土地财政[18],土建城市化被强行推进[19]。无论是从城镇土地的规模、增速[20],还是从内部结构和效益的角度[21],相关研究均验证了城镇用地总量失控、结构失衡、粗放利用等问题“冒进式”现象[22-23],并由此产生耕地资源过度损耗、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等社会资源环境问题。而造成物的城镇化过快这一问题的核心原因,是土地乡城转换制度中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忽视。传统的土地红利开发模式将资本积累集中流向城市物质积累,忽视了农民对土地红利的分享[24]。与开发商等其他农地城市流转的主体相比,农民获得的土地福利增量最少[25],低成本城镇土地取得制度是物的城镇化过快现象助推器[26]。但土地财政在发达城市中的助推效果正在逐渐减弱,其形成的高额商住用地成本正在成为城镇化的阻碍因素[27]

1.3 弱化农民市民化能力,人的城镇化滞后

人口城镇化包括就业方式、居住空间和身份三个方面的转变。其核心在于进城农民融入城市生活、享受城市制度,并最终获得市民身份认同。由于偏重“物”的城镇化,忽视了“人”的城镇化,大多数农民完成了由从事农业的农民到农民工身份的转变,却无法实现市民化身份转变,形成了“半城镇化”、“不完全城镇化”[28]现象。这些半城镇化人口无法承担高额的市民化成本,缺少实然的市民权利,在经济、政治、福利等方面未享受平等待遇,是不可持续的城镇化发展道路[28]。当前我国城镇中存在1.6934亿农民工,仅有不到1%的农民工有能力在务工地购房安家[29]。而到2035年,在70.12%的城镇化背景下,需要再消化31 567.96万农村人口,资金需求为105.38万亿元[28]。理论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土地财产权利能够有效增加农民进城资本,提高“主动城镇化”和“被动城镇化”水平[30]。现实中,农地资产变现能力差[31],农民在土地退出中面临较大的收益损失[32],土地退出补偿能力不足严重削弱了农民市民化能力[33]。实践层面,农民土地变“权”为“利”,让农民带“资”进城被认为是突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私人成本障碍的主要途径[34]
表1 新型城镇化内涵

Tab.1 The connotations of new urbanization

作者 篇名 被引次数 发表年份 内涵
刘海平 新型城镇化内涵探析 73 2012 以人为本,民生得到保障和改善
单卓然 “新型城镇化”概念内涵、目标内容、规划策略及认知误区解析 811 2013 强调民生、可持续发展和质量的城镇化
方辉振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要求是实现人的城镇化 61 2013 核心内容是实现人由“乡”到“城”的转变,实现从“物本”转向“人本”,从“效率”转向“公平”,从“征服”转向“和谐”;核心任务是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王素斋 新型城镇化科学发展的内涵、目标与路径 183 2013 发展目标人本性,发展方式集约性
姚毓春 人的城镇化:内在逻辑与战略选择 27 2014 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个人的消费能力的提高和农民的可行能力范围的拓宽
张许颖 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基本内涵、主要指标和政策框架 33 2014 人的需求为导向,以人的素质为基石,以人的就业为关键,以人的保障为支撑,以人的居住为重点
谢天成 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概念、目标与速度研究 23 2015 在发展理念上,更加注重城镇化质量,强调以人为本; 在发展模式上,更加强调耕地资源保护和集约发展;在空间形态上,更加注重集聚效率

2 新型城镇化概念和内涵

2.1 新型城镇化的概念提出

我国高速度、大规模的城镇化进程付出了高昂的社会、资源及环境消耗代价。新型城镇化的提出,正是为了解决只追求外表繁荣、规模庞大,而忽视质量水平的“冒进”城镇化[22]过程中出现的人地矛盾凸显、城乡差距加剧等问题,是对城镇化本质、模式、方向、路径的再认识。新型城镇化理论概念提出较早,相关理论研究在近两年达到峰值[35]。《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2014—2020年)》出台标志着新型城镇化概念从理论走向实践,是我国城镇化从速度、数量导向型向质量导向型转变的重要标志[36]。新型城镇化概念的提出,是基于我国经济增长已经进入减速阶段,城镇化增速逐步放缓的基本国情,出于城镇化的发展应当更加注重质量而不是速度的基本认识,解决大规模高速度城镇化使自然资源支撑力面临严重困难的问题[2]。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意义不仅在于解决资源环境问题,更在于解决土地城镇化超前与人口城镇化滞后等引发的现实社会矛盾问题[37]

2.2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内涵是人的城镇化

总结现有对新型城镇化内涵分析的理论成果,新型城镇化核心内涵意义在于人的城镇化,体现为推进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进城人口全面可持续发展[38-43]。而“人”的发展这一核心内涵要义的实现,与“土地”这一城镇化的物质要素密不可分。土地具备资源、资产、资本三重属性,土地制度作为我国社会经济体制中的元制度,其改革是城镇化模式转型的关键突破口[44]。立足我国土地资源有限、城乡差距过大、农民收益受限等现实国情,新型城镇化模式以人口和土地再配置,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的充分协调、自下而上促进农民主动城镇化,带动农民共享城市扩张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解决传统城镇化中“被动”城镇化农民的经济来源问题[45]。突破人地城镇化在结构、速度及质量上的严重失衡问题,土地制度改革是不可缺少的环节[46]

3 土地财产性收益对实现新型城镇化的关键作用

3.1 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资源还有巨大的收益潜力可供挖掘。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公布数据计算,占人口总量42.65%的农村人口占据建设用地总量的61.95%。如果将这些存量资产盘活,将有效拓展农民收入来源。因此,探索农民土地财产收益实现渠道,让进入城镇的新市民带着土地财产进城,让留在农村的新型农民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无论是土地要素整体市场,还是从农地、建设用地等分类市场[47],开放的土地要素流动状态让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财富之母[48]。钱忠好等人基于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面板数据的计量分析认为,土地市场化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间呈现先扩大后缩小的倒U型关系。当前我国多数地区的土地市场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还处于从扩大转向缩小的临界阶段,跳出土地市场化的“低水平陷阱”具有显著的收入差距缩小效应[49]。从市场作用机制来看,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对于城乡收入差距缩小的作用机制主要通过农村劳动力转移这一中介要素来实现。农地转让权权能不足通过抑制劳动力转移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完整的农地转让权是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基础[50]。农地证券化有助于农户克服资本约束,实现劳动力的永久性转移,形成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长效机制[51]。尽管这种增收效应体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地区性差异,但总体来看,拓宽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来源,对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

3.2 降低人地依附关系,提升人的城镇化能力

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也是提升市民化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必然要求。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生活成本、购房成本、基础设施成本[52]等资金需求,依靠传统的农民、企业、政府三方承担方式已经难以化解[53],迫切需要寻求新的资金支持渠道。相关研究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了土地财产性收益与市民化能力提升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土地财产收益受限强化了农村人地依附关系,阻碍了市民化进程。农村土地资产权能差、土地市场不完善、变现能力受限,降低了农地资产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强化了农村人地依附关系[54],降低了农民进城意愿[55],使农民因缺乏在城市安家的“门槛”费用无法永久定居[31],且这种福利性的土地制度诱使了农民返乡[54],抑制了劳动力转移。另一方面,一些改革实验区域的土地财产收益提升对农民市民化能力起到了显著的提升作用。近年来各地探索的以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带资进程的方式联结了城乡土地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激发了农村沉睡土地资产,积极推进了市民化进程[24]。北京郑各庄的调查表明,在不改变集体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宅基地的商品化和资本化,能实现农民自主城市化[56]。通过承包经营权资本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抵押、集体资产收入分配可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主动城镇化[7]。正反两方面的分析都说明,基于劳动力局部均衡范式分析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忽视农村各项土地权益对市民化的支撑、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对市民化成本的分担[57],已经无法完全解释我国人口“两栖”现象。促进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增长,提供农民市民化的资金渠道,将有助于提升市民化能力[7]。特别是,城市资本开始回流农村,农村土地市场价格开始上涨,集体资产开始增加,需要土地和人两个要素同时纳入市民化的分析框架[57],系统审视劳动力和土地在城乡系统中的再配置关系。

3.3 推进人地联动,破除人地失衡现象

破解城镇化过程中人地失衡现实命题的路径在于在现行土地制度的框架下,将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联动改革[4,46]。将人的城镇化与物的城镇化作为系统统筹考虑,在人口和土地两个制度联动过程中,必然出现人口、土地、资本、产业等要素的相互作用。相关研究提出了“人、地”两要素,“人、地、钱”三要素,“人、地、钱、业”四要素等挂钩模式[58-60]。具体包含将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与劳动力流动联动[58-60],将区域指标交易的极差收益用于公共服务或者人口市民化专项转移支付基金[62],以市场化机制遏制空间城镇化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征地激励[63],将农村人口退出与土地退出联动制[64]等实现路径。在制度联动系统中,土地收益格局的调整改革依然是核心[44],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与共享是破解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供给不足与闲置并存等困局的重要路径[65]。未来城镇化分配格局应当从当前的以支持城市物质建设为主转移为支持农民市民化[66]

4 土地财产性收益增加途径

不同的土地财产权益变化,形成了不同的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来源渠道。农村剩余劳动人口向城市集聚,城市空间随之扩张,城市近郊地区农用土地直接转换为建设用地,即形成土地物质形态的城镇化,土地财产性收益也随土地产权变更和利用形态变化而产生;而远郊地区则通过发展权转移及承担耕地保护的职责,获取城市开发带来的土地价值提升收益,即形成土地发展权城镇化,继而产生土地财产性收益。在农村地域的劳动人口减少,人均可占用的土地资源量增加,使得农村土地进行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条件更加成熟,土地流转的需求增加,土地流转产生的财产性收益也相应增加。

4.1 改革征地制度,促进土地物质形态城镇化中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增加

土地物质形态城镇化是城镇空间扩张的直接表现,体现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增加、城镇数量增加[67]。通过土地征收,土地使用形态由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土地物质形态城镇化得以实现,农民在这一过程中获取一定的补偿形成土地财产性收益。相关研究围绕征地补偿的主体、标准、方式等内容,聚焦其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大量的实证研究都支持了征地制度使农民陷入贫困风险的结论[25,68-70],认为征地制度侵害了农民收益,并由此产生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宏观政治体制结构[71]、微观个体行动等多个视角[72]的研究分析了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受到侵害的本质、诱因及提升策略[24]。为了在政府配置和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之间寻找平衡,政府一直在推进土地市场化的同时不断强化征地制度。征地制度改革成功与否取决于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能否摆脱[73]。盖凯程等总结了当前土地制度改革成效,认为未来的趋势是将农地最终控制权赋予农民[74]。具体的改革方向包括对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征地程度等方面的探索。提高补偿标准,依然被认为是促进失地农民市民化的主要路径。从补偿构成来看,需要综合考虑产权补偿、代价补偿和发展补偿以解决土地征收导致的被动性市民化问题[75]。从补偿方式看,需要补偿、安置和城市融入综合考虑征地制度改革方向[76]

4.2 发展农村土地市场,促进土地发展权城镇化中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增长

发展权城镇化是依据市场化的转移机制,将一个区域或者一个地块进行城镇开发的权利转移到另一块土地或区域[77]。不同于土地物质形态城镇化主要受益于城郊地区的农民,土地发展权的城镇化可以突破区位的限制,将城镇化发展收益与更加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进行分享,让更加贫困的农村人口得到土地财产性收益。实践表明,土地发展权城镇化已经广泛运用于我国土地管理政策创新,对于缓解征地补偿矛盾、建设用地指标空间调配具有积极意义[78]。一些试点地域正在以改革实践的方式探索农村土地市场促进土地发展权城镇化中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增长的现实效果。由于试点政策的对象特殊和区域特定性,法律法规等制度层级的建设滞后,收益分配不均等问题时有存在[78]。如我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发展权转移政策,政府在其中既是规则制定者、又是交易主体,交易不确定性大、交易频率低,农民在其中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成都郫县的交易案例中,农民所得收益仅占5%[79]。比较成都的“还权赋能”模式和无锡的政府主导模式发现,发挥农民、农村主动性的成都模式有效增加了农民的收入[80]。重庆地票制是对增减挂钩政策的创新,土地发展权的有偿转让得到了实现[81],农民在交易中享受到了土地增值收益的初次分配[82]。江苏万顷良田模式开拓了农民长期享有城市发展增值收益的渠道,但其仍然在征地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对农民收益的增长空间有所限制[83]。在已经形成的隐形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普遍存在产权模糊、收益分配不合理、流转纠纷较多等问题[8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日益活跃,但也存在产权主体不明确、决策机制不健全、定价机制不科学、治理结构改革滞后等问题[85-86]

4.3 加强农地流转,促进人口就业城镇化中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增长

人口就业城镇化与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实现的作用机理在于农村劳动力人口非农就业后,农村的劳动力要素和土地要素实现重新配置,增加了土地财产性收益。劳动力就业城镇化正在成为土地流转的首要动因[87]。非农就业机会增加的同时也增加了土地边际产出的差异、土地流入流出异质性决策差异,增加了农户参与农地流转机会,促进了土地流转市场发育[87]。随着专业化分工水平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市场不断完善,农地租入和租出行为也日渐活跃[88]。我国农地流转市场正经历快速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市场效率,农地市场发育迟缓、流转不规范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农地流转市场规范化的道路依然漫长[89]。农地流转降低了土地细碎程度,扩大了农地经营规模,提升了耕作效率,显化了土地价值,为农户带来地租和利息,提高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90]。在平均意义下土地流转能使任意样本农户家庭和已流转土地的农户家庭的收入分别增加19%和33%[91],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高达76%[92]。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地大规模流转,却并没有实质性阻碍农户对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农地非正式流转、短期流转普遍存在[93]。基于苏、浙、鲁地区的调查数据显示,地权稳定性预期越低,其流转的可能性和面积更小[94]。此外,安全的农地产权会激发农户的投资行为、降低流转谈判成本、合同签订成本、履约成本等交易费用,强化农地“财产禀赋效应”[95]

5 研究评述与展望

5.1 研究评述

①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实现研究成果丰富,但理论性不足。现有研究对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人地城镇化不同步问题、新型城镇化的内涵要求、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实现对新型城镇化的关键作用、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实现的路径等均有涉及,丰富了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在新型城镇化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及实现渠道的认识。但大多数研究偏重提出宏观建议或是分析具体个别案例,缺乏在现有城乡二元结构理论、人口迁移理论、城镇发展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实践的理论创新。
②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实现研究涉及面广,但系统性不足。现有研究大多将新型城镇化和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分别作为城镇化、土地制度改革两个领域的研究主题,对人的城镇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财产权益、土地财产权益增长促进人的城镇化的作用机理,缺乏系统理论支撑和实证检验。将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与土地财产收益实现作为一个系统,探寻二者的作用机理的理论研究还较为缺乏。
③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土地财产性收入实现渠道多样,但与城镇化发展的阶段背景结合不够紧密。现有研究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模式总结更多从地方实践案例出发,与城镇化发展的阶段、模式、途径等背景条件的结合不够紧密,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实现路径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导向、趋势、需求结合不够充分。

5.2 研究展望

①新型城镇化与农民土地财产收益实现的作用机理探讨。基于新型城镇化的内涵和发展理念,以及农民土地财产收益实现的概念内涵和权利体系,从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束入手,探讨新型城镇化与农民土地财产收益实现的作用机理和作用过程。将新型城镇化与农民土地财产收益作为一个有机系统,以新型城镇化和农民土地财产收益的制度内涵和功能内涵为导向,以推进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实现的具体措施为重点,以人口、土地、资金要素城乡流动为纽带,系统探讨入新型城镇化与农民土地财产收益的互馈作用机制。
②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土地财产收益实现的典型模式概括。基于新型城镇化与农民土地财产收益实现互馈机理,深入探讨不同的城镇化水平、不同的尺度区域农民土地财产收益实现的模式,重点梳理不同的土地制度改革的动力机制及其对农民土地财产收益实现的影响路径,为优化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提供实践参考。
③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土地财产收益实现的路径渠道探索。在典型模式概括的基础上,提出适应新型城镇化特点,适应区域土地制度改革环境的农民土地财产收益实现渠道,并从产权完善、市场建设、程序规范、户籍配套等内外部体制机制联动创新的角度,提出保障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土地财产收益实现的政策措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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