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rdinated Relationship and Interactive Response between Provincial-level Cultural Tourism Econom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ultural Tourism

  • WANG Ning , 1 ,
  • WENG Gangmin , 2,
Expand
  • 1.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Yanshan University,Qinhuangdao 066004,Hebei,China
  • 2. Research Center of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Yanshan University,Qinhuangdao 066004,Hebei,China

Received date: 2024-03-25

  Revised date: 2024-06-18

  Online published: 2024-09-23

Abstract

This paper measures the levels of cultural tourism (C&T)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ultural tourism in 31 provincial-level regions of China from 2012 to 2021. It uses the spring model to assess the pressure states,the coupled coordination model and Markov model to determine their coordination development degree and spatio-temporal evolution trend. It investigates their causal and interactive response relationship by the means of the PVAR model. The results show that: 1) The level of C&T economic development shows the fluctuating upward trend. The level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ultural tourism is on a steady upward trend. The spatial pattern of both shows a decreasing distribution from the coastal region to the inland areas of China. Pressure on the C&T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ultural tourism is accumulating,with more pressure in the northeastern and western regions than the eastern and central regions. 2) The degree of coupling coordination is increasing and regional disparities are shrinking. The coupling coordination type is mostly economic lag type. The state of coupling coordination is relatively stable,with the characteristic of "club convergence". The regional rank states have spatial spillover effects on neighboring provincial-level regions. 3) There is a long-run equilibrium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systems,with mutual Granger causality. Both are influenced by themselves and each other,constituting alternating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s. The influence of the C&T economic developmen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ultural tourism has become greater than the effec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ultural tourism on the C&T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conclusions of the study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practical reference for the high-quality,efficient,and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China's C&T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ultural tourism.

Cite this article

WANG Ning , WENG Gangmin . Coordinated Relationship and Interactive Response between Provincial-level Cultural Tourism Econom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ultural Tourism[J]. Economic geography, 2024 , 44(8) : 230 -240 . DOI: 10.15957/j.cnki.jjdl.2024.08.025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既是对中国文旅产业发展态势的经验凝练,又为文旅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2023年,文化和旅游部开展了文旅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累计办结2400余件文旅市场案件[1],并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有效维护了文旅市场的健康运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法治需要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2]。文旅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文旅法治的理性规制与有效指引,同时其推动着文旅法治体系的逐步完善;文旅法治建设影响着文旅经济的深度与广度,同时满足了文旅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3-4]。但是,目前文旅行业虚假宣传、欺诈消费、强迫交易、免责条款滥用、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行业乱象屡见不鲜,文旅市场面临严峻的经营威胁与治理挑战,文旅市场经济迫切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监管与调控[4-5]。因此,营造法治化文旅营商环境,科学把握文旅经济与文旅法治的运行关系,切实推进二者协同共进,对于实现文旅深度融合、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6]
文旅经济发展问题一直是文旅领域研究的热点和前沿。众多学者基于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的耦合视角,探讨了文化与旅游业的协调发展[7-9]、作用机制[10-11]、交互响应[12]、区域差异[13-14]、融合质量与效率[15]等问题,揭示了文旅产业深度联结的驱动机理与培育路径等,为后续文旅经济的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随着文旅市场经营乱象的日益凸显,文化、旅游领域的法治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的焦点。近年来,文旅产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逐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简称《文化产业促进法》)等相继颁布实施,为文旅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对文旅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学界也就《旅游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的概念[4]、体系[16]、基本原则[4,17]、调整对象[18]、法律关系[17]、责任配置[1]、实施机制[3]、价值逻辑[19]等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但是,现有研究视角多集中于法学领域,主要围绕基础法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展开,缺乏经济学、地理学视角下对文旅法治建设的实证测度与发展评估。目前,中国文旅经济发展已逐渐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6],文旅法治建设对于文旅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已有研究倾向于单独从旅游业、文化产业视角讨论其经济与法治的相关关系,如旅游法律政策对国家旅游预算分配的影响[20]、《旅游法》对旅游上市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21]、法治稳定对旅游收支的调节作用[22]、《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经济发展的影响效应[23]、文化立法对文化资源与服务的治理影响[4,16]、文化产业法对文化经济效益的现实效应[18]等。这些研究虽印证了“有法可依”对文旅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但忽视了文化与旅游业深度融合的现实背景,缺乏聚焦于文旅融合视角,对于文旅法治与文旅经济发展的理性反思与科学审视。
上述研究对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虽进行了有益探索,但仍存在以下不足:①目前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逐步突破了原有产业边界和要素领域,彼此交融共生,文旅深度融合趋势加速。但是,现有研究多将文化产业、旅游业视为二元割裂视角,单独探讨其法治治理与产业经济的作用效应,对于文旅二元融合视角下经济与法治的关系探讨相对匮乏。②文旅经济与文旅法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二者的发展状态、互动机制影响着文旅经济与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与方向调整,二者的协调程度、彼此的作用效应影响着文旅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但是,现有研究缺乏对于二者协调关系、互动脉络与关联效应等问题的实证探究。③现有量化研究多集中关注文化和旅游业的经济协调效益与时空异质特征,忽视了对文旅法治建设的综合测度与实证分析,较少涉及地理空间视域下文旅法治建设的时空呈现。基于此,本文首先构建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的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纵横向拉开档次法、弹簧模型评估二者的综合发展水平与系统压力状况;然后结合修正耦合协调模型、马尔科夫模型揭示二者的协调发展关系与时空演变趋势;最后为进一步探究二者是否存在因果与动态关联,运用PVAR模型检验两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

1 文旅经济与文旅法治协调互动机理

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的协调互动是两子系统相互诉求、相互助力、相互制约,逐渐耦合而成的一个整体系统[19]。一方面,文旅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文旅法治监管造成严重冲击[3]。文旅市场是充分竞争市场,其促进了文旅经济的高效运行,也致使文旅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侵害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等事件时有发生[23]。例如,文旅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数字文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业乱象纷至沓来。总体而言,文旅经济发展面临“脱轨”法律规制的重大隐患[1]。但这种乱象也倒逼着文旅法治建设的不断跟进,刺激了《文化产业促进法》《旅游法》等文旅领域法律法规的修订、调整与完善[17]。在文旅经济系统中,产业要素能够带动产业发展,但同时也造成了文旅消费者、企业经营者、从业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冲击着文旅市场的法治秩序;文旅产业发展能够促进文旅经济绩效的显著提升,但由于经济的逐利性,也为文旅法治监管埋下了隐患[18]。另一方面,文旅法治建设为文旅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有力保障着文旅市场稳定、有序的营商环境,反之,也约束规制着文旅经济的运行轨道,使得经济运行服从于法治监管,抑制着文化和旅游业的违法违规乱象[19]。在文旅法治系统中,法治政策环境、社会公共法治能力共同遏制和调控着文旅违法犯罪状况,规范着文旅市场的经济交易秩序;同时,文旅违法营商乱象也不断扰乱、挑战着法治政策环境与社会法治治理,给文旅经济发展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21]
综上,文旅经济发展助推着文旅法治建设的有效完善,文旅法治建设维护着文旅经济的平稳运行。文旅经济发展以文旅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引领,文旅法治建设不断贯穿、融入文旅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各环节[19]。二者在治理框架、顶层设计等维度不断融合、互嵌,在发展理念、治理意识等层面不断交汇、渗透,法治不断适应着经济发展的现实诉求,经济在法治的监管与调控下健康发展,形成了文旅法治经济的良好格局,构成了文旅经济与文旅法治的融合系统(图1)。
图1 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协调互动机理

Fig.1 Mechanism of coordination and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cultural tourism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ultural tourism

2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2.1 指标体系构建

2.1.1 文旅经济发展系统

文旅经济发展是资源、技术等“基础要素”互相渗透、破壁重组,促进“产业能力”提升,带动居民就业,刺激市场规模扩张,进而产生“经济绩效”的联动过程[7]。产业要素基础是文旅经济发展的底层支撑,产业发展能力是文旅经济运行的关键依托,综合绩效是文旅经济水平的外在表征[11,13]。因此,本文从“产业要素基础”“产业发展能力”“产业综合绩效”3个维度衡量文化和旅游产业经济发展水平,选取文化相关产业企业数量等34个具体指标作为文旅经济发展系统的指标层(表1)。其中,产业要素基础反映着文旅产业的供给水平,旅行社、景区、文旅企业等是关键的供给侧主体;产业发展能力体现着文旅产业的就业潜力与人才状况,文旅经营者、从业者、人才储备等是重要的衡量指标;产业综合绩效反映着文旅产业的经济收益、市场规模与消费潜力,接待游客量、产业收入、人均消费等是直观的衡量指标。
表1 区域文旅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Tab.1 Evaluation indicator system for regional cultural tourism economic development

准则层 一级指标 变量表征 参考文献 指标性质 单位 权重








(E)
文化产业
要素基础
文化相关产业企业数量 [711] 正向 0.0622
艺术团体演出场次 正向 万次 0.0352
图书馆数量 正向 0.0842
博物馆数量 正向 0.0414
文化出版机构数量 正向 0.0125
广播电视节目覆盖率 正向 % 0.0009
旅游产业
要素基础
旅行社企业数量 [14-15] 正向 0.0204
A级旅游景区数量 正向 0.0121
餐饮企业数量 正向 0.0205
住宿企业数量 正向 0.0152
星级饭店数量 正向 0.0102
旅客运输能力 正向 万人次 0.0141
文化产业
发展能力
文化制造业从业人员 [714] 正向 0.0452
文化批发和零售业从业人员 正向 0.0257
文化服务业从业人员 正向 0.0290
旅游产业
发展能力
旅行社从业人员 [815] 正向 0.0271
旅游景区从业人员 正向 0.0179
餐饮业从业人员 正向 0.0254
住宿业从业人员 正向 0.0166
星级饭店从业人员 正向 0.0284
旅游院校数量 正向 0.0152
旅游院校学生数量 正向 0.0192
文化产业
综合绩效
文化制造业收入 [713] 正向 万元 0.0435
文化批发和零售业收入 正向 万元 0.0419
文化服务业收入 正向 万元 0.0559
文艺团体演出观看人次 正向 万人次 0.0312
文化场馆演映观看人次 正向 万人次 0.0285
博物馆观展人次 正向 万人次 0.0155
图书馆观展人次 正向 万人次 0.0970
旅游产业
综合绩效
居民旅游消费能力 [713-14] 正向 万元 0.0088
接待国际游客量 正向 万人次 0.0427
接待国内游客量 正向 万人次 0.0137
国际旅游收入 正向 百万美元 0.0238
国内旅游收入 正向 亿元 0.0189

2.1.2 文旅法治建设系统

文旅法治建设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多重环节,包含法律政策的制定主体、执行主体、依法维权主体以及违法犯罪主体[19]。文旅相关法律政策、社会法治水平等环境因素规范、制约着文旅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与违法经营行为;反之,文旅市场的违法营商乱象扰乱着文旅市场的健康运行,给文旅法治建设与地区法治稳定带来严重冲击[2-3]。由此,本文从“法治政策环境”“违法犯罪状况”“社会公共法治能力”3个层面构建文旅法治建设评价体系,在参考何彪等研究成果[24]的基础上,采用德尔菲法,结合专家意见对指标进行筛选、调整,最终选取30个变量表征文旅法治建设系统的指标层(表2)。其中,法治政策环境表征着文旅产业的法治建设进展、政策法规状况等,是从顶层设计视角衡量文旅法治建设的关键性指标;违法犯罪状况反映着文旅市场的违法违规事件、文旅消费诉讼纠纷等,是从产业实践视角量化文旅法治建设的基础性指标;社会公共法治能力反映着区域的法治能力、法治成效、公众参与治理情况等,是衡量文旅法治建设的普适性指标。
表2 区域文旅法治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Tab.2 Evaluation indicator system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regional cultural tourism

准则层 一级指标 变量表征 参考文献 指标性质 单位 权重
文旅
法治
建设
水平
L
文化产业
法治政策
环境
文化产业相关法律 [418] 正向 0.0775
文化产业类行政法规 正向 0.1152
文化产业类地方性法规 正向 0.0508
文化产业类相关司法解释 正向 0.0001
文化产业类部门规章 正向 0.1827
文化产业类地方政府规章 正向 0.1371
旅游产业
法治政策
环境
旅游业相关法律 [124] 正向 0.0153
旅游业类行政法规 正向 0.0818
旅游业类地方性法规 正向 0.0377
旅游业类相关司法解释 正向 0.0001
旅游业类部门规章 正向 0.0362
旅游业类地方政府规章 正向 0.0933
文化产业
违法犯罪
状况
文化演艺类诉讼纠纷 [1618-19] 负向 0.0031
文化会展类诉讼纠纷 负向 0.0024
文化娱乐服务类诉讼纠纷 负向 0.0009
文化广告类诉讼纠纷 负向 0.0030
文化广播电视类诉讼纠纷 负向 0.0008
文化出版类诉讼纠纷 负向 0.0006
文化音像制品类诉讼纠纷 负向 0.0008
文化庆典服务类诉讼纠纷 负向 0.0024
旅游产业
违法犯罪
状况
旅行社类诉讼纠纷 [1719] 负向 0.0020
景区类诉讼纠纷 负向 0.0019
餐饮类诉讼纠纷 负向 0.0024
酒店类诉讼纠纷 负向 0.0035
旅客运输类诉讼纠纷 负向 0.0057
社会公共
法治能力
区域法治水平 [1924] 正向 / 0.0079
律师数量 正向 0.0475
公众犯罪率 负向 % 0.0337
司法效率(结案率/收案率) 正向 / 0.0058
司法文明度指数 正向 / 0.0478

2.2 研究方法

2.2.1 纵横向拉开档次法

纵横向拉开档次法适用于多维立体数据,即解决截面数据随时间动态变化的问题。因此适用于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的动态综合评价,主要步骤详见相关文献[25]

2.2.2 修正的耦合协调模型

耦合协调度模型能够识别不同系统之间的多元耦合状态,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环境等研究领域,但是传统的耦合协调模型存在信度与效度失衡问题。为提高结果的精准度,本文借鉴王淑佳等提出的修正耦合协调模型[26],测量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的协调程度。同时采用均匀分布函数确定文旅经济与文旅法治的耦合协调发展类型(表3)。
表3 耦合协调度分类及发展类型划分

Tab.3 Classifications of the coupling coordination degree and development type

协调度D 协调程度 关系(发展类型)
[0.0,0.1) 极度失调 E<L(经济滞后型);EL(经济法治同步型);E>L(法治滞后型)
[0.1,0.2) 严重失调 E<L(经济滞后型);EL(经济法治同步型);E>L(法治滞后型)
[0.2,0.3) 中度失调 E<L(经济滞后型);E≈L(经济法治同步型);E>L(法治滞后型)
[0.3,0.4) 轻度失调 E<L(经济滞后型);E≈L(经济法治同步型);E>L(法治滞后型)
[0.4,0.5) 濒临失调 E<L(经济滞后型);E≈L(经济法治同步型);E>L(法治滞后型)
[0.5,0.6) 勉强协调 E<L(经济滞后型);E≈L(经济法治同步型);E>L(法治滞后型)
[0.6,0.7) 初级协调 E<L(经济滞后型);E≈L(经济法治同步型);E>L(法治滞后型)
[0.7,0.8) 中级协调 E<L(经济滞后型);E≈L(经济法治同步型);E>L(法治滞后型)
[0.8,0.9) 良好协调 E<L(经济滞后型);E≈L(经济法治同步型);E>L(法治滞后型)
[0.9,1.0] 优质协调 E<L(经济滞后型);E≈L(经济法治同步型);E>L(法治滞后型)

注:E≈L为|E-L|≤0.01。

2.2.3 核密度估计

核密度估计可以反映要素在特定空间内的分散和聚集趋势,广泛应用于变量的动态刻画。因此,适用于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耦合协调程度的时间演变分析,主要步骤详见相关文献[15]

2.2.4 弹簧模型

1678年,英国科学家胡克提出了著名的“胡克定律”,其指出当弹簧在弹性限度内受到外力作用并发生弹性形变时,弹簧所产生的弹力与弹簧的变化量成正比。中国学者黄秋森等首次将“胡克定律”应用于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领域[27],为本文提供了极大的参考价值。本文应用弹簧模型评估文旅经济与文旅法治(EL)系统的发展压力状态。如图2a所示,弹簧处于自然状态,视为EL系统初始状态;图2b所示,文旅经济压力F1和文旅法治压力F2分别对EL系统产生影响,弹簧处于拉伸状态;图2c所示,F1F2二者形成对EL系统的合力F(假设F1F2F所在平面两两垂直,且合力F与弹簧在同一直线上),即视为EL系统现状值;图2d所示,文旅经济压力F1、文旅法治压力F2分别是由系统中各影响因子形成的合力。主要步骤详见相关文献[27]
图2 弹簧模型

Fig.2 Spring model

当二者合力ELSSEL系统现状值)大于ELSCEL系统标准值)时,弹簧超出弹性范围,即文旅EL系统压力过载;小于ELSC时,弹簧处于弹性范围内,文旅EL系统压力未过载;与ELSC相等时,弹簧达到最大伸长度,文旅EL系统压力满值。

2.2.5 空间马尔科夫链模型

空间马尔科夫链是将“空间滞后”概念融入传统马尔科夫链[8],各省域文旅经济与文旅法治的耦合协调发展在空间上不是独立的,因此需要考察在空间溢出效应下,邻近地区的耦合协调程度对本地区耦合协调程度转移概率的影响。

2.2.6 PVAR面板向量自回归模型

PVAR模型能够克服变量异质性、内生性、外生性的问题,反映不同系统之间的动态关系和影响作用。本文应用PVAR模型揭示文旅经济系统和文旅法治系统之间的互动响应关系[14]

2.3 数据来源

以中国31个省域(不包含港澳台)为研究范围,文旅经济子系统数据主要来源于2013—2022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旅游年鉴》《中国文化和旅游年鉴》以及各省域国民经济统计公报、官方网站等,部分缺失值数据运用SPSS线性插值法补充。文旅法治子系统数据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国家规章库等官方平台。

3 结果与分析

3.1 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的时空演变分析

3.1.1 时序演化特征

从时序趋势来看(图3):①2012—2021年,全国文化与旅游产业发展势头向好,虽然2020年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文旅经济水平稍有下降,但整体呈波动上升态势。其中,东部地区依托优越的地理位置及良好的发展基础,文旅经济发展“稳居高位”;中部和东北地区受益于“一带一路”“东北全面振兴”等倡议与战略,文旅资源存量得以盘活,文旅经济发展略优于全国平均水平;西部地区受制于客源距离、人才匮乏等现实因素,经济水平显著偏低。②文旅法治建设水平呈持续、显著攀升趋势,从2012年的0.1428增长至2021年的0.6790,增幅超3倍。究其原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政策法规不断修订、调整,全国文旅法治治理体系日益完善,法治建设水平显著提升。其中,东部地区得益于优良的司法质量与高效的执法能力等因素,法治建设水平略高于其他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接近全国平均水平;西部地区则略低于全国各地区,法治建设仍任重道远。
图3 文旅经济发展水平与文旅法治建设水平评价结果

Fig.3 Evaluation results of the level of cultural tourism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level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ultural tourism

3.1.2 空间演化特征

结合综合数值大小以及数据间差异最大化原则[7],将研究区域划分为文旅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的高水平区、次高水平区、中等水平区、次低水平区、低水平区,运用ArcGIS刻画2012和2021年二者的综合发展水平(图4)。①从文旅经济发展水平看,2012年文旅经济发展低水平、次低水平区域贯穿于西北、东北、西南地区;中水平区域呈片状分布于中部地区;次高水平区域分布在华东、鲁、豫、川等地;高水平区域为京、苏、粤三地。到2021年,低水平、次低水平区域以西北、东北地区为主;中水平区域呈条带状沿“胡焕庸线”以东分布;次高水平区域显著扩张,聚集于中部、东部地区;高水平区域仍零星散落于东部沿海地区。究其原因,东部地区文旅资源丰富,“虹吸效应”显著,文旅经济发展处于全国优势地位;中部地区随着京津冀城市群、中原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文旅产业的迅速崛起,文旅经济发展势头强劲;西部、东北地区受制于文旅资源丰度与地理位置局限,经济发展稍显落后。②从文旅法治建设水平看,2012年文旅法治建设水平整体偏低。低水平区域集中分布于西部、东北地区;次低水平区域呈片状分布在胡焕庸线以东。到2021年,文旅法治建设水平整体显著全面提升。中水平区域分布于胡焕庸线以西;次高水平区域分布于中部、华东、华中等地;高水平区域分布于东部沿海、西南地区。究其原因,东部、西南地区文旅法治供给充足,预防性法律制度、专项整治工作积极落实,文旅法治建设卓有成效;中部、华东等地区市场监管力度、综合执法水平日益提高,文旅法治水平逐步提升;西部、东北地区受制于法治人才匮乏、法治宣传滞后、法治意识薄弱等劣势因素,文旅法治建设相对落后。
图4 省域文旅经济发展水平与文旅法治建设水平的空间分布演变

注:基于自然资源部标准地图服务系统中审图号为GS(2023)2765号的标准地图绘制,底图边界无修改。图7同。

Fig.4 Spatial distribution of the level of cultural tourism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level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ultural tourism at provincial level

3.1.3 文旅EL系统压力状况分析

文旅经济与文旅法治(EL)系统压力状况评价结果如图5。从热图分布来看,2012—2013年,多数省域文旅EL系统压力处于未过载状态,仅有青、藏两省压力轻度过载;2014—2019年,文旅EL压力轻度过载省域逐渐增多,且增速逐年提升,藏、贵、新等压力中度过载地区渐趋显露;2020—2021年,压力中度过载以及严重过载省域持续增多,主要集中于西部、东北等地。整体来看,东部地区压力较为轻缓,西部、东北地区压力较为严重。究其原因,近年来我国文旅经济发展迅猛,但是文旅产业在服务、技术、管理等方面,未及时适应文旅业态的转变创新,造成文旅经济系统压力过载;同时,文化和旅游领域法治建设存在“时滞性”,文旅产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尚未完善,存在上位法约束有限、下位法各自为政、同位法协调不足等问题,文旅市场违法乱象屡见不鲜,造成文旅法治系统压力过剩。
图5 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EL)系统压力状况

Fig.5 Stress situation between the cultural tourism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ultural tourism

3.2 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的协调发展分析

3.2.1 时序演变特征

为探究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耦合协调程度的时序演变规律,运用Matlab R2021b刻画2012—2021年二者耦合协调度的核密度估计分布(图6)。①从曲线的中心点位置来看,研究初期中心集中在左侧0.2~0.4,后逐渐向右侧移动至0.5~0.7,表明多数地区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耦合协调水平存在明显改善情况,二者协调发展程度日益提高。②从曲线分布形态来看,主要呈“多峰”形态演变,主峰、侧峰高度均逐年增高,峰宽呈小幅度拓宽,表明各地区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的协调发展存在多极化现象,协调发展态势较好的地区加速发展,地区差距渐趋缩小。③从曲线延展性来看,2012—2021年均存在左右拖尾趋势,左拖尾逐年延伸、降薄,右拖尾逐年延伸、抬高,表明文旅经济与文旅法治的低水平协调地区逐年减少,高水平协调地区逐年增多。究其原因,近年来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依法治国”“文旅融合”战略的深入推进,各省域文旅资源互融、产业互促、监管互通、执法互联,资源、市场、监管、治理的隐形分割渐趋消弭,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的整体协调水平日渐提高,区域差异逐渐收敛。
图6 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耦合协调的动态演进

Fig.6 Dynamic evolution of the coupling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cultural tourism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ultural tourism

3.2.2 空间演变特征

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耦合协调程度的空间演变如图7。整体来看,二者的耦合协调状态趋势良好,多数省域逐渐由失调状态转变为协调状态。2012年,除京、苏两地处于勉强协调状态外,其他地区文旅经济与文旅法治建设均处于失调状态,青、藏、甘等地甚至为严重失调状态,文旅经济与文旅法治建设处于高度不匹配态势。到2021年,文旅经济与文旅法治建设失调局面显著好转。粤转变为优质协调状态,苏、浙表现为良好协调局面。究其原因,上述三省依托优渥的资源禀赋、较高的对外开放程度、广阔的客源市场等现实优势,实现了文旅经济的迅猛发展;同时,其不断修订与落实《广东省旅游条例》《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法规政策,为文旅市场塑造了良好的法治保障。华东、华中、西南等地深入落实“依法治旅”“文化强国”“法治文化”等战略布局,多数地区转变为中级协调、初级协调状态,文旅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的统筹推进效果甚佳。冀、晋、甘等地处于勉强协调状态,西北、东北部分地区处于濒临失调、轻度失调状态。究其原因,上述地区受制于地理位置、资源状况、人才支撑、管理理念陈旧等不利因素,文旅经济与文旅法治建设的协调发展相对滞后。
图7 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的耦合协调程度分布

Fig.7 Distribution of the degree of coupling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cultural tourism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ultural tourism

3.2.3 耦合协调类型特征

根据表3的协调发展类型划分,将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的发展类型划分为经济滞后型、经济法治同步型、法治滞后型3种状态(表4)。2012年,经济滞后为主要类型,多数地区文旅法治建设未达到与文旅经济发展的“同频共振”,仅有沪、川实现了文旅经济增长与法律规制的同步发展,发展状态最为理想。究其原因,2012年我国文旅经济活力尚未充分释放,居民出游意向较低,目的地接待能力不足,文旅项目开发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文旅经济的发展。此阶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新任务与新目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旅游法(草案)》《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文件相继颁布,法治工作稳步开展,文旅产业法治建设步入新阶段,立法、司法、执法体系日益完善,相对领先于文旅经济发展。到2021年,全部省域均处于经济滞后状态,法治建设全面领先。究其原因,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文旅产业发展按下“暂停键”,文旅经济增量骤降,文旅产业处于全局滞后状态。但是此时期,《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涉疫情文旅规范及时发布,有效解决了合同履行延迟、退票退费等文旅纠纷问题,文旅法治环境得到了有效维护,优于文旅经济发展状况。
表4 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的协调发展类型

Tab.4 Types of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between the cultural tourism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ultural tourism

年份 经济滞后型 经济法治同步型 法治滞后型
2012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上海、四川 北京、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广东
2021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

3.2.4 耦合协调类型的马尔科夫分析

3.2.4.1 传统马尔科夫分析

为进一步预测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耦合协调度的发展趋势,利用马尔科夫链方法加以分析。根据传统马尔科夫链方法,将耦合协调度划分为四类:低耦合型(Ⅰ),区域耦合协调度均值的[0,25%);较低耦合型(Ⅱ),区域均值的[25%,50%);较高耦合型(Ⅲ),区域均值的[50%,75%);高耦合型(Ⅳ),区域均值的[100%],形成传统马尔科夫概率转移矩阵(表5)。其中:①主对角线上的转移概率显著大于非对角线转移概率,说明各省域文旅经济与文旅法治耦合协调的等级状态较为稳定,在t+1年维持原有状态的概率分别为73.08%、62.16%、66.20%、92.86%,协调程度存在固化倾向,具有明显的“俱乐部趋同”特征,耦合协调发展状态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②非对角线上的类型转移中,对角线右上侧类型的转移概率明显高于对角线左下侧的转移概率,即低值区域向高值区域的转移概率大于高值区域向低值区域的转移概率,印证了前文耦合协调度逐年提升的结论。③相邻等级转移概率显著大于跨越式转移,低耦合、较低耦合区域发生跨越式转移的概率分别为1.28%、2.70%,说明文旅经济与文旅法治耦合协调发展是一个相对持续、循序渐进的过程,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跨越式”转移。
表5 传统马尔科夫概率转移矩阵

Tab.5 Traditional Markov probability transfer matrix

空间滞后类型 t/t+1 n
无滞后 78 0.7308 0.2564 0.0128 0.0000
74 0.0541 0.6216 0.2973 0.0270
71 0.0000 0.0141 0.6620 0.3239
56 0.0000 0.0000 0.0714 0.9286

3.2.4.2 空间马尔科夫分析

与传统马尔科夫链相比,空间马尔科夫链能够将“空间滞后”因素纳入考量,考察空间溢出效应下邻近地区耦合协调程度对本地区协调程度转移概率的影响(表略)。其中:①空间马尔科夫转移概率矩阵与传统马尔科夫转移概率矩阵存在显著差异,表明文旅经济与文旅法治的耦合协调程度受到空间因素的影响。②不同滞后类型对同一等级状态的影响存在差异。例如,当空间滞后为低耦合类型时,类型Ⅱ维持稳定的概率为68.75%,向上转移的概率为25.00%;当空间滞后为较低耦合类型时,类型Ⅱ维持稳定的概率为65.85%,向上转移的概率为29.27%。③同一滞后类型对不同等级状态的影响各不相同。如当空间滞后为高耦合类型时,类型Ⅱ、Ⅲ维持稳定的概率分别为40.00%、53.33%,其向上转移的概率分别为40.00%、46.67%,说明转移概率不仅与滞后类型相关,还受到协调状态初始等级的影响。④空间滞后类型Ⅱ、Ⅲ、Ⅳ内发生跨越式转移的概率分别为3.57%、8.33%、20.00%,说明随着时间的推移,文旅经济与文旅法治协调发展能力逐步提升,跨越式发展难度会有所下降。

3.3 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的互动响应分析

3.3.1 变量稳定性检验

在实证分析前,需要对变量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只有数据是平稳的,才能构建PVAR模型[14]。同质单位根LLC检验法、异质单位根IPS检验方法考虑了数据的时间趋势、截距、异方差、干扰项序列问题等诸多因素,检验条件严苛,能够有效避免数据非平稳性带来的伪回归现象,适用于面板数据的平稳性检验。故选取其对文旅经济发展(E)与文旅法治建设(L)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表明,2个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说明变量平稳,可进行后续分析。

3.3.2 最优滞后阶数选取及协整检验

滞后阶数的选取对模型的设定和精准度至关重要。赤池信息准则(AIC)、贝叶斯信息准则(BIC)和汉南—奎因信息准则(HQIC)能够有效辨识模型的最优滞后阶数,当统计量取值最小时,其对应的滞后阶数效果最好。因此,综合运用其来选定模型的最优滞后阶数。结果表明,AIC、BIC、HQIC的最优滞后阶数均为4,故将PVAR模型滞后阶数设为4阶(表略)。
协整检验能够考量变量间的长期均衡关系,Kao检验、Pedroni检验、Westerlund检验适用于处理同质、异质面板数据的协整分析,具有适应性强、兼容数据广等优势,因此选用其对两变量进行协整关系分析。结果表明,仅有Kao检验未通过检验,Pedroni检验、Westerlund检验分别在1%、5%的显著水平上通过检验,因此拒绝不存在协整关系的原假设,说明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两系统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可对PVAR模型进行下一步检验(表略)。

3.3.3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能够辨析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适用于对文旅经济发展(E)与文旅法治建设(L)关系的初步判定。检验结果显示(表略),均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拒绝了L不是E的格兰杰原因、所有变量都不是E的格兰杰原因、E不是L的格兰杰原因、所有变量都不是L的格兰杰原因4个原假设,表明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互为格兰杰因果关系。究其原因,经济是法治建设的底层基础,文旅经济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文旅法治建设,推动着文旅法治体系的变革;法治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文旅法治建设对文旅经济发展起到保障作用,有效约束着文旅市场经济的弊病,二者互为因果。同时,此结论也印证了前文对二者互动机理的阐述。

4 结论与建议

4.1 主要结论

综合运用纵横向拉开档次法、弹簧模型、马尔科夫链等方法,探索中国31个省域2012—2021年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的综合水平,从时序和空间视角揭示两者的耦合协调发展程度与时空演化格局,并结合PVAR模型辨识两者的互动响应关系。主要结论如下:
①文旅经济发展水平呈波动上升态势,文旅法治建设水平呈持续攀升趋势,空间分布均呈“自沿海向内陆”阶梯状递减。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的压力逐渐累积,西部、东北等地压力最为严峻,东部沿海地区压力较为轻缓。
②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的协调发展水平日益提高,存在多极化现象,地区差距渐趋收敛。多数地区由失调状态转变为协调状态,胡焕庸线以东地区的协调发展状态优于以西地区。经济滞后类型占据主导,经济法治同步类型严重不足。各省域协调等级状态较为稳定,存在“俱乐部趋同”现象;相邻等级转移概率显著大于跨越式转移;不同滞后类型对同一等级状态的影响不同;同一滞后类型对不同等级状态的影响存在差异。
③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互为格兰杰因果关系。两者均受到自身和对方的双重冲击影响,呈正负向交替的累进效应。相较而言,两者受到系统自身内部结构的扰动作用更大。文旅经济对文旅法治的影响大于文旅法治对文旅经济的影响。

4.2 对策建议

推动文旅经济发展依循文旅法治轨道,实现文旅法治建设规制文旅经济运行,是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①从文旅经济发展与文旅法治建设的低水平、失调区域入手,借鉴高水平、优质协调区域的发展经验。西部、东北地区应积极学习东部沿海省域的文旅经济发展经验,因地制宜,结合“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等区域战略与倡议,变革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模式;同时,积极借鉴东部地区的文旅法治建设经验,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完善“纵向”文旅立法制度,调整“横向”文旅监管合作机制。
②充分发挥文旅经济与文旅法治系统压力轻度过载省域的辐射带动效应,促进东部地区文旅产业的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向西部、东北等压力中度过载、严重过载省域倾斜与衔接,通过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等,引导区域资源协同,调节地区资源分配,减缓西部、东北地区压力状态。
③激发文旅经济活力,促进“经济滞后型”省域向“经济法治同步型”转型。丰富文旅产品供给,各省域依托自身资源特性,结合数字技术、夜间经济、沉浸式体验等产业趋势,拓展文旅消费新产品;丰富文旅惠民工程,发放文旅消费券,刺激消费需求,提高居民文旅消费能力。
④发挥文旅经济与法治对彼此的正向促进作用,削弱其对彼此的负向冲击。要促进文旅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条例等及时跟进文旅产业的更迭革新;加强对文旅企业、文旅经营者的普法培训,增强企业自身规范与自主监督意识;在文旅消费纠纷频发的目的地或文旅企业,增设旅游警察、文旅纠纷调解室、旅游巡回法庭等,定点定期开展调解、审判等工作。
[1]
宋昌耀, 厉新建, 王学峰, 等. 《旅游法》实施回顾与展望[J]. 中国生态旅游, 2023, 13(2):183-205.

DOI

[2]
张守文. 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发展[J]. 法学论坛, 2024, 39(3):18-29.

[3]
戴斌. 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时代背景、战略目标与路径选择[J]. 旅游学刊, 2015, 30(3):1-2.

[4]
刘承韪. 我国文化法学的内涵与原则[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 73(5):181-192.

[5]
Richards G.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Tourism in Europe[M]. Wallingford: CABI Publishing, 2001.

[6]
张朝枝, 朱敏敏. 文化和旅游融合:多层次关系内涵、挑战与践行路径[J]. 旅游学刊, 2020, 35(3):62-71.

[7]
翁钢民, 李凌雁. 中国旅游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耦合协调度及空间相关分析[J]. 经济地理, 2016, 36(1):178-185.

[8]
洪学婷, 黄震方, 于逢荷, 等. 长三角城市文化资源与旅游产业耦合协调及补偿机制[J]. 经济地理, 2020, 40(9):222-232.

DOI

[9]
Jovicic D. Cultural tourism in the context of relations between mass and alternative tourism[J]. Current Issues in Tourism, 2016, 19(6):605-612.

[10]
Canavan B. Tourism culture:Nexus,characteristics,context and sustainability[J]. Tourism Management, 2016,53:229-243.

[11]
Xue Z, Cheng Y X, Lu H, et al. How digitalization promotes the sustainable integration of culture and tourism for economic recovery[J]. Economic Analysis and Policy, 2023,77:988-1000.

[12]
Jin Y, Xi H N, Wang X H, et al. Evaluation of the integration policy in China:Does the integration of culture and tourism promote tourism development?[J]. 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 2022, 97:103491.

[13]
Tang C C, Liu Y, Wan Z, et al. Evaluation system and influencing paths for the integration of culture and tourism in traditional villages[J]. Journal of Geographical Sciences, 2023, 33(12):2489-2510.

DOI

[14]
秦晓楠, 王悦, 韩苗苗. 中国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交互响应的区域差异研究[J]. 旅游科学, 2023, 37(5):142-157.

[15]
Chen Y Y, Li Y J, Gu X F, et al. Evaluation and spatiotemporal differentiation of cultural tourism development potential:The case of the middle and lower reaches of the Yellow River[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eo-Information, 2023, 12(11):461.

[16]
Mohr C. Intersections in International Cultural Heritage Law[J].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 2023, 105(923):876-881.

[17]
蒋冬梅. 旅游法若干理论问题探析[J]. 广东社会科学, 2015, 32(6):238-243.

[18]
贾旭东, 宋晓玲. 论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调整对象[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71(2):56-64.

[19]
于干千. 法律政策学视域下健全文旅融合法律体系路径研究[J]. 思想战线, 2021, 47(3):132-143.

[20]
Dutta N, Kar S. Relating rule of law and budgetary allocation for tourism:Does per capita income growth make a difference for Indian states?[J]. Economic Modelling, 2018,71:263-271.

[21]
于杰, 刘亚萍. 旅游企业经营绩效与法律影响关系的实证[J]. 统计与决策, 2020, 36(11):162-165.

[22]
Asongu S A, Rahman M, Nnanna J. Law, political stability, tourism managemen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sub-Saharan Africa[J]. Current Issues in Tourism, 2023, 26(16):2678-2691.

[23]
生延超, 李倩, 许玲玲. 《旅游法》出台、供给水平与旅游经济发展[J]. 旅游科学, 2023, 37(1):133-155.

[24]
何彪, 张文, 朱连心, 等. 旅游行业治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 39(5):73-81.

[25]
刘凯, 刘涛. 中国市域经济发展质量水平的格局演变及其驱动因子[J]. 经济地理, 2023, 43(12):80-90.

DOI

[26]
王淑佳, 孔伟, 任亮, 等. 国内耦合协调度模型的误区及修正[J]. 自然资源学报, 2021, 36(3):793-810.

DOI

[27]
黄秋森, 赵岩, 许新宜, 等. 基于弹簧模型的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及应用——以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为例[J]. 自然资源学报, 2018, 33(1):173-184.

DOI

Outlines

/